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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姓男子收到「未依規定行駛車道」與「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」2張罰單,卻毫無印象,向交通裁決處申訴又遭駁回,他不服提告,員警稱「前年的事已想不起來」,新北地院審酌無其他證據證明林的違規行為屬實,判決撤銷罰單。

新北市林姓男子收到永和警分局開出2張罰單,指他前年9月1日傍晚騎車行經福和橋下,因「未依規定行駛車道」,遭員警攔查,卻「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」,員警依目視記憶查詢車號、車主,對林開出罰單,但林男卻對此事毫無印象。

林男先向老人電動床推薦分局申訴,又向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,遭到駁回後再向法院提告;林指出,他曾在永福橋下違規被警察開單,也配合繳納罰鍰,但記憶中從來沒有在福和橋下拒絕攔檢、逃逸,要求撤銷罰單。

交裁處認為,據員警當時舉發通知單上記載,林男的屏東電動床車型廠牌、顏色等,均與員警目視記憶相符,並無誤認可能;而且拒檢攔查違規稍縱即逝,難以要求員警即時攝影取證,僅能依賴員警親身目視所見,既然員警並無誣陷或誤認等情事,即無法撤銷罰單。

但法官審酌員警答辯本案發生在前年,已經想不起來,調閱當天派出所工作記錄簿,對這起事件也沒有任何紀錄,加上沒有任何蒐證、路口監視器影像能佐證林的違規行為屬實,判決撤銷罰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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